《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中,对历史建筑的定义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流量计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孔板流量计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这样的建筑,除了通过杭州市历保管理机构定期电磁流量计普查评估,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进行自荐、推荐,认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而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后,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就相应成为保护管理责任人,需履行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等义务。对达到保护和管理要求V锥流量计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给予管理维护资金补助。
这也是此次公开征求当中的一个要点,如何对达到保护和管理要求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给予管理维护资金补助,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