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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版权必须解决“稀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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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20 点击:6261次 |
吴伟光首先指出,版权一个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市场手段使得作者得到回报,这就意味着要把你的作品变成流量计商品来销售,那这样的话就必须得“稀缺”。 另外,版权是个专家性法律,不是个人的法律,不是作者的法律,也不是消费者的法律。也就是说,版权人作家通过网络公司或者传统出版商或者作协等孔板流量计机构代理行使职责。
吴伟光说,为了维持版权的一种稀缺性,为了保持版权的专家性特征,必须有“开门人”也就是电磁流量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像搜狐、新浪、百度、Google,共同挣钱,一同制造稀缺。国家的行政机关必须解决稀缺性,不解决的话作品卖不出去,卖不出去版权人想要挣钱,那是不可能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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