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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私分没收财物追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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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19 点击:3397次 |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分总则、执法职责、执法规范、执法配合、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及附流量计则7章共45条内容。其中,执法规范第十四条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孔板流量计政强制。同时,在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中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电磁流量计通报批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意味着,该条款通过立法并实施后,城管“临时工”将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如“临时工”实施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城管执法机关不制止或安排其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V锥流量计被给予行政处分,“临时工”也将受到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
该条例还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涡街流量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现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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