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流量计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该条例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彼时,国务院新闻办发言人在解释《条例》制定初衷时,坦言:“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对长城造成较大损坏。”
中国长城学会是目前唯一一个全国性的长城工作机构,学会办公室主任闫健民告诉早报记者,2002年前后学会曾组织专人对长城沿线进行调查走访。“调查结果是,三分之一的长城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残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复存在。”
基于当时长城的破坏情况,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联名8个届别的45名委员提交了“长城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的提案,建议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及长城保护的专项法规。
前新华社记者、长城专家成大林参与了当时文物局对长城保护的调研工作。成大林向早报记者透露,经过半年调研,文物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20万字的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决定针对长城保护问题立法。但长城涉及地质、林业、建筑等很多行业和部门,所以立法工作开展得十分艰难。”成大林称:“每次讨论都很激烈。很多建议遭到利益相关部门的反对。”
多方利益权衡下,2006年,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终于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条例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明确长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长城保护的责任,以及长城旅游开发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条件等。
“国务院为一个具体的文化遗产发布专门的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绝对是第一个,可以说是破天荒的事情,这是国家对长城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董耀会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