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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不得承诺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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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21 点击:3236次 |
日前,保监会公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流量计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资质上,《意见稿》提出了偿付能力、服务配套全面等要求,同时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的咨询和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针对互联网保险花样百出的包装手法,《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时,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电磁流量计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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